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
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加深和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应用最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发展两国经济、互相参与缔约双方的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建立合营企业,进行工业合作,以达到:
--充分利用原材料;
--更新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扩大生产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
--交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经济的发展,巩固和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认识到科技进步是经济集约化和提高生产效益的重要因素,缔约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努力加深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
一、能源工业,着重在电站设备方面的合作;
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
三、机械电子工业,着重在高效机床、纺织机械、各种省能设备、露天采煤设备、建筑筑路机械,以及电子工业的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四、冶金工业,着重在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加工的优化工艺、冶金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五、煤气和化学工业,着重在工艺、化工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六、建筑材料工业,着重在节材、节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合作;
七、交通运输业,着重在省能的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方面的合作;
八、轻工业,在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的基础上,着重于食品工业、纺织工业和其他轻工业方面的合作;
九、农业、林业和渔业等方面应用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十、地质勘探方面;
十一、卫生方面,着重于应用新的与传统的治疗方法,交换制药原料与制药工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