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荷方派歌唱家EIIY AMELING及其伴奏者访华举办音乐会并讲学。
第十条 双方互换摄影艺术展览。
第十一条 荷方将考虑在中国举办一个美术或工艺美术展览的可能性;中方希望在荷兰举办一个中国画展览。随展人员两名。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图书、出版物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画家和美术研究人员的交流。荷兰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三至五名画家访华。一九八九年中国派同样人数的美术研究人员赴荷考察。荷兰画家在中国访问期间将完成一些作品并展出。访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荷方表示希望接待一个大型的故宫中国艺术文物展览。此项目将由双方有关博物馆直接商谈。
第十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三人音乐家小组互访。
第十五条 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代表团考察对方国家的社会文化。当地风俗和艺术节。中方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荷,荷方一九八九年回访。荷方代表团考察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决定。
如果需要,双方也可不派上述代表团,而互派上述领域内文化界的专家作最多两个星期的访问学习。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组织间进行专家、广播及电视节目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荷方每年将为中国广播电视记者、编辑和节目制作人提供两个名额的奖学金在荷兰电台培训中心培训。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支持和鼓励电影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派出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动画片代表团互访,交流技艺并进行学术活动。
荷方将提供一个荷兰动画片的展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一个小型的新闻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届时另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派一个小型的出版、版权和文学翻译领域内的代表团互访。访问时间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