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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能力;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相互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二条 从发展两国国民经济出发,科学技术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进行: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生物技术、遗传工程
  --电子、电信
  --机械制造、冶金
  --采矿、动力
  --测绘
  --化工
  --交通运输
  --海洋经济、造船
  --标准化
  双方将探讨就某些选定的项目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样机、样品开发进行全过程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科研单位之间建立直接科技联系,并努力为开展某些项目的合作建立共同科研小组创造条件。
  双方将积极探讨波方参与“星火”计划某些项目的可能性。
  考虑到科技进步对发展两国经济的重要性,双方将努力扩大科技合作范围,以使这种合作在发展双边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促进经济合作的发展。
  两国的中央科技管理机构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科技管理领域的合作,包括:计划编制、科技政策制订、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科技干部培训等。
  双方鼓励交换专家、相互转让技术和互办科技日、科技成果展览、研讨会等活动。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着两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可对上述的领域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重要领域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相互合作。
  一、研究和运用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海洋捕鱼及其产品加工。
  二、机械电子工业,包括:
  --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工业;
  --发展机床工业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高效专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和液压器件;
  --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材料、农业、食品工业中,采用新型、节省能源的设备;
  --相互提供电子工业的原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检测仪表以及家用电器、计算机、自动化装置等最终产品;
  --船舶工业新技术和生产的合作;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合作。
  三、化学工业,包括重化学合成,无机化学、石油化工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相互提供各种少量的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原料和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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