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根据两国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之第十条,决定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换宣传品、印刷品以及有关考古学、生态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交流有关考古发掘技术和修复古建筑和管理博物馆方面的经验并互换资料。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公开发表的图书、杂志和目录、索引,以及文化性宣传品,并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进行经验交流。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有关文化发展的文献;互派四名作家访问十天;互派负责文化工作的机构的两名专家访问七天;互派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问七天;互派六人左右的艺术家代表团访问;互办文化艺术展,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换艺术教育机构使用的计划或大纲;互换与各自国家音乐遗产有关的资料、文献和音像带。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民间艺术的文字和视听材料;在华举办摩洛哥南方古城堡传统建筑艺术展,为期十五天。
第六条 双方交流有关戏剧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第七条 双方交流有关造型艺术方面的经验,互换资料、文献。
二、教育
第八条 摩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华考察高等教育;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摩,考察高等教育。
第九条 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和法语。
第十条 双方致力于承认两国高等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