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化艺术资料和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彩色幻灯片及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专业人员互访,考察对方文化艺术教育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互派各种艺术团体,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无偿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经事前协商互派广播、电影、电视代表团和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采访。
第十五条 双方在中国国庆和伊拉克国庆期间,互相交换介绍本国国庆和重大事件的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两国通讯社间签订的协议,继续在新闻方面进行合作。
五、费用及总则
第十七条
1.短期访问:
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在政府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以及根据本国的现行规章提供的月零用费。
2.奖学金:
(1)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
(2)根据本计划接收的学生应服从两国大学对外国学生施行的规章、纪律。
第十八条 展品运输:
1.派遣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有关保护展品的安全措施达成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各地展出的运输、组织费用以及以说明书和海报为形式为其进行宣传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两国使馆的文化处负责本计划条款的实施,并为在各自国家的大学、学院接收留学生提供必要的方便,关注他们的学业。
第二十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三个月将代表团名单、个人简历、访问计划的建议、使用的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一条 双方对未列入本计划的其他代表团互访和活动的可能性予以研究。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巴格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