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友好关系,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合作,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与科学
第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对口学术交流关系。
第二条 双方鼓励学者互访。访问的目的、逗留时间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历史学家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至二名历史学家互访,为期二至三周。并可通过外交途径就增加两国历史学家互访的时间进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互派对方国家高等学府需要的教员,任教至少一年。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五个奖学金名额。双方可根据需要互派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具体招生办法,按照各自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教育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教育情报、资料、科学出版物和文献。
二、文化与艺术
第八条 双方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主要著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特别是有关两国文明、历史和文学方面的资料、出版物、目录和手抄本的微缩胶卷。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学专家互访。
第十一条 土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第二、三届亚欧艺术展和第四届国际阿塔图尔克儿童绘画展。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或手工艺展。一九八九年土方来华举办展览;一九八九年中方赴土举办展览。为期两周,随展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