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对《业务方针说明》及《开发策略说明》作了修改。
(e)借款人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投资银行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为了《通则》第7.01节的目的,根据该节(d)段增列以下情况:
(a)在本协定第5.01节(a)段内所列举的情况的出现,并在“协会”因此而向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发出通知六十天后,继续存在;
(b)本协定第5.01节(c)、(d)、或(e)段中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情况的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分别签署;
(c)投资银行已执行了协会能够接受的财务管理办法;
(d)除本协定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在《通则》第12.02(b)节的含义内,下列补充事项应列入向协会提出的意见书之中:
(a)《项目协定》已由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按该协定的条款,对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因而按该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4.02节项下借款人的义务以及本协定第5.02节(a)段及(b)段的条款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二十年的一天停止生效,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