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借款人按照开发信贷协定任何这样的章节或附件提供的所有数据或文件将被认为是同时提供给协会和银行。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在此同意由投资银行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要求,对《通则》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程序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的规定,增列以下情况,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中所列情况,但在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协会一词,均应读作银行。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的规定,增列以下情况,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中所列情况,但在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协会”一词,均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除本协定生效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在本协定终止前终止,则在本协定中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各条款,将对借款人及“银行”继续保持充分有效。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除本协定2.08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248423 (RCA)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