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水口水电项目)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中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福建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福建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M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受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司特伯特斯·M·L·万德米尔
    (签字)               (签字)

m3111--011008wwj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