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双方协商,可增加大学生、进修人员的名额,亦可增派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1)双方根据对方要求互派一至二名语言、文学专家到对方高等学校任教。每名专家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因发生特殊情况(健康原因或个人其他原因)必须提前结束工作者除外。
(2)在必要时,双方可协商增派语言、文学或历史专家到对方任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首先建议下列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北京大学——查理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查理大学
高等学校间直接合作的协议,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促进在中国的大学开展对斯洛伐克学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互换学术书刊,教材和有关学校教育工作经验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教授和高级科研人员应邀到对方高等学校进行短期讲学和科研活动。有关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电影、电视、新闻、广播
第三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和进行非商业性和商业性的影片交换。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举办对方的电影日,并组成二至三人的代表团参加,为期二周。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三至五人的新闻电影摄制组到对方国内拍片。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于一九八八年互派四至五人的电影代表团进行考察,为期十四天。
第三十八条 根据对方要求,双方广播机构交换反映对方国家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历史方面的节目录音带和文字材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求进行音乐领域的合作。中国广播电台和捷克斯洛伐克广播电台定期相互提供各种类型的音乐节目,包括重要的音乐节和音乐比赛的录音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