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合作的目的是加强两国戏剧艺术家、电影艺术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进行创作交流。
这一合作的条件将通过直接协议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同捷克斯洛伐克作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与促进中国音乐家协会同捷克斯洛伐克作曲家协会之间在直接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戏剧合作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为期二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电影创作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为期二周。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四人作家代表团访问二周。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四人音乐家代表团访问二周。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于一九八八年互派四名造型艺术专家访问二周。
四、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在北京签定的《关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教育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
(1)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教育代表团,交流经验,评价合作情况并准备新的合作执行计划。
(2)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高等院校工作人员代表团,交流经验。
(3)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的代表团不超过三个,人数共十人,时间各为十天。
第二十八条
(1)每年中方派出、捷方接受最多六名大学生到大学本科学习;
根据需要,中方亦可派出、捷方接受在北京外国语学院捷克语班学习的全班学生和一名教师到捷克斯洛伐克学习捷语,期限一年。
(2)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捷方派出,中方接受学汉语大学生四人,汉语教师一人,学习期限十二个月。
(3)双方每年最多互派六名进修人员,每人进修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必要时,十二个月的期限,亦可由两名进修人员占用。如需延长进修期限,则应占用下一年度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