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和体育往来,促进相互了解和丰富作为加深两国人民间友谊和谅解的重要手段的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世界进步,社会主义与和平事业的胜利,特签订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下列艺术团组:
一九八七年
(1)中方派出五十人以下的京剧团访捷两周;
(2)捷方派出三十人的帕费尔·什莫克布拉格室内芭蕾舞团访华两周;
一九八八年
(3)中方派出十五人的民族乐团访捷二周;
(4)捷方派出四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二周。
第二条 双方互派展览:
一九八七年
(1)中方在捷举办“现代油画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二人,为期二周;
(2)捷方在华举办“捷克和斯洛伐克版画展览”,展期三十天。随展人员二人,为期二周;
一九八八年
(3)中方在捷举办“中国国画传统艺术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二人,为期二周;
(4)捷方在华举办“捷克和斯洛伐克舞台艺术展览”展期三十天。随展人员二人,为期二周。
第三条 中方派展览参加一九八七年度布拉格舞台艺术展览,随展人员二人,为期二至三周。
第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六人的群众文化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二周。
第五条 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四人的文化部工作者代表团,了解对方文化艺术情况,为期十天。
第六条 双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博物馆、画廊、文物保护专家四人互访二周。
第七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三名公共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捷二周;
捷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三名公共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