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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两国人民和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与合作关系,相信双方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维护世界和平、缓和与裁军以及国际合作事业;本着加强两国外交部、大使馆及其他外交领事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以及对中波关系状况的评价。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会晤;两部副外长轮流在北京或华沙举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外交部的有关地区业务司司长或其指定的人可轮流在北京或华沙就政治问题以及新闻、领事、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问题进行磋商。磋商中,双方还将交流本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以及提出国际问题倡议的情况。
  三、两国外交部可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介绍其立场和看法。
  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保持经常接触,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情况,进行磋商。
  六、双方相互全面协助对方国家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旨在发展两国关系和加深两国人民友谊以及实现本协议和工作计划中决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双方关心落实两国领导人会晤时作出的决定,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与技术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机构、工厂、大学以及友好省市间的来往与合作,支持友好协会以及中波经济、贸易与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活动。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社会上关于对方国家及其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历史与革命传统的介绍。
  八、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之间的直接来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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