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新闻和
电信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新闻和电信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台巴马科一号发射台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美洲和欧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五小时。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7618800法国法郎。
应马方要求,中方同意以下两项所需费用由中方每年应付租费中扣除。
一、在租用期内提供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所需要的电子管和零配件,所需费用每年788400法国法郎。
二、在租用期内,对马方管理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给予技术方面的协助,技术协助小组所需费用每年900000法国法郎。
中方应马方要求在卡伊和莫普堤两地各建一座十千瓦调频广播电台(电台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三)。
双方商定,建台费用与中方五年租费(扣除提供电子管和零配件、技术协助小组所需费用后)相抵消。
第三条 马方对于中方按议定书范围安排的频率、时间和发射方向播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予以保证。
第四条 中方负责将提供的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所需要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运至巴马科发射台。
马方协助办理上述物资运抵巴马科后的一切手续(报关、免税、提货等)。
第五条 中方派一名总工程师和数名技术人员(包括翻译不超过十名)在技术方面给予协助。中方工作人员在马里期间免交一切捐税。
为提高马方人员的技术水平,中方将根据马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 中方租用国际通信卫星电路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由北京传送到巴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