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款 基金会将把证实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项拨给借方或其指令的单位。
第3.09款 借方从贷款中提款的权利将于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方和基金会商定的另一个日期终止。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借方保证采取基金会可接受的安排将所得贷款转贷给公司,转贷条件应与提供贷款的目的相一致,并使基金会始终可以接受。
第4.02款 借方应按正确的工程、财务、工业管理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精心而有效地实施项目。
第4.03款 (1)为使借方根据上节规定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不致欠缺,并为确保该项目有效而又有秩序地得以实施,借方保证采取措施促使公司做到:
A.组建一个项目实施单位,由一名有能力的项目经理领导,配足得力人员,协助其管理和协调项目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负责全面监督。该单位工作职能、人员组成和资历应由基金会认可。
B.雇用一家基金会可接受的合格且有经验的工程公司,根据基金会同意的条件提供专有技术和工业许可证,进行项目的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制订采购全部设备和有关材料的规范和招标文件。这家公司协助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和试生产。
C.雇用基金会可接受的一家有资格的中国工程公司协助制订土建、厂房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详细工程设计、制定采购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的措施,监督需在当地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该公司的职能应由基金会同意。
D.责成有资格的诸公司保证按决定的施工计划实施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并在实施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诸合同签订后立即向基金会提供一份充分的合同条件和规定的概要。
(2)借方应保证河南省人民政府为项目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基础建设方便。
第4.04款 除非基金会另有同意,否则所有为执行由本贷款支付的项目而签订的合同都要按基金会可接受的条件和措施,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来签订。
第4.05款 借方保证,当需要资金时直接或间接地筹集为实施项目除本贷款以外所必需的全部资金;所有这些资金应根据项目的财务需要和基金会可接受的条件筹集。
第4.06款 一经制定完项目的研究、设计、合同规范和进程(日期),借方应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立即向基金会提供一份英译本告知上述一切。今后如有任何重大修正,借方应直接通知基金会,只要基金会要求,借方均应详尽提供。
第4.07款 借方应直接或间接采取必要措施,根据需要使公司获得项目施工及投产所需的地皮或与必需地皮有关的权利。
第4.08款 借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计划地获得按已规定时间表实施项目时所需要的足够的材料和设备,其中包括由国家或河南省政府分配的足额的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