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
洛阳聚丙烯工厂项目的贷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方)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方要求基金会提供一笔贷款,用于建设洛阳聚丙烯工厂项目(详见本协定附表二)。该项目由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全责进行实施。公司是根据借方体制而建立的一家公有制企业;
鉴于公司在河南省政府监督管理下工作;
鉴于公司将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并委托该企业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
鉴于借方已批准项目的实施,并已确认在借方目前发展预算中为该项目优先提供资金;
鉴于借方已承担除本贷款金额外为实施项目所需的全部当地资金及外汇;
鉴于基金会的宗旨是参与阿拉伯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为其实施该国的发展项目及计划提供必要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已确认本项目对借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及效益;
鉴于基金会根据上述各点,业经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及偿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的规定和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金额相当于六百二十万科威特第纳尔(KD62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对已从贷款中提取但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额,将按百分之五(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每笔金额提款之日起算。
第1.03款 除利息外,对业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每年缴纳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基金会的管理费和执行贷款协定的服务费。
第1.04款 在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并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开出不可追索的最后书面保证的情况下,借方应按年率为金额0.5%的比例支付未提款手续费。
第1.05款 上述利息及其他费用,凡时间不满半年者,均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1中所列的还款表偿还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1.07款 前述利息和其他费用每半年即每年于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各偿付一次。
第1.08款 在付清应付利息和其他费用并通知基金会至少三十天后,借方有权向基金会提前偿还(1)已提取但届时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或者(2)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得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