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 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着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科威特第纳尔180(KD),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