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含译员、司机、厨师)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详见附件(一)。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方医护人员。
第三条 也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员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工作;也方卫生部将尽量提供医疗条件,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办理海关手续和也境内的转运。如遇困难,也方将帮助解决。也方将按本协议附件(二)的规定(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五条
一、中国医疗队员在协议开始和停止时两年一次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费由也方承担。
二、如某医疗队员患病,在其得到中、也医疗混合委员会作出必须回国的决定后,也方提供该队员和替换队员的旅费。
三、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负责承担他们的居住费用,其中包括水、电、煤气及附件(三)中所列的必要的家具(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也方提供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费用。
五、也方按附件(四)的规定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方应按照该附件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总额,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工资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有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