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中国文联代表团(四至六人)访民主也门一周。
第二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创作协会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华七至十天。
第三条 中方在亚丁举办一次中国工艺挂屏展览,为期一周。
第四条 民主也门方面在北京举办一次造型艺术展览,为期一周。
第五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一个艺术团(三十人)访华演出两周。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在亚丁举办一次图书展览,为期一周。
第七条 民主也门方面每年在亚丁举办中国电影周。
第八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电影代表团(三至五人)访华两周。
第九条 民主也门方面接待中国杂技专家(三至五人),培训也门杂技团,并携带有关杂技训练的器材和设备。有关派遣专家的条件及其工作期限的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在两国艺术院校间交换资料、出版物、教学大纲及音乐系的录音带和乐谱。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二、教育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民主也门方面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读本科的留学生由中方考试录取;进修生经考核后录取。具体学习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中方继续保持五至六名数、理、化教师在亚丁大学任教。具体专业、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