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出发,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成立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两国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
——研究扩大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可能性;
——提出和审议有关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问题的建议。
第三条 混委会由中也双方若干人员组成,其主席和成员由中也两国政府指派。
第四条 混委会将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举行会议。一切与筹备和组织会议有关的费用(旅费除外)由东道国负担。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