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代表该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只供飞行国际航班使用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或装上该企业的飞机的上述物资,即使在装机的缔约方领土内的航段上使用,也应豁免所有税收和费用,包括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征收的关税和检验费。可要求将上述物资交海关监管。
三、留置在缔约任何一方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燃料和润滑油,只能在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要求这些物品置于他们监管之下,直至再次运出,或按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七条 代表机构和机组人员
一、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设立代表机构。本款所述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受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的管辖。
二、除非另有协议,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驻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
三、缔约一方应尽最大可能保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保护上述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物品和其他财产。
四、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所需要的协助和方便。
五、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成员,应为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的国民。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成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八条 财务规定和所得税
缔约任何一方允许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按正式比价,自由结汇该指定空运企业因运输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支余额。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一项专门协定办理,则该协定应适用。
第九条 入境和放行规章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时,缔约一方应立即向其提供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文本。
二、对直接过境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旅客,至多只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收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