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条所规定的关税不包括保管、运输及类似服务费用。
五、领馆或领馆成员进出口物品时,不得违反接受国有关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六、遇领馆成员死亡,接受国应准许将死者纯因作为领馆成员而在接受国所拥有的动产运出境外,并免征关税及继承或转让该动产的捐税。但在接受国购置的并禁止出口的动产不得运出境外。
第三十九条 除为国家安全限制进入的区域外,接受国应确保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行动自由。
第四十条
一、领馆可在接受国境内收取派遣国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领馆办事规费和手续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规费和手续费及其收据应被免除接受国的一切捐税。
第四十一条 除本条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分别享有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本条约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但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一、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工作人员不享有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外。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的家庭成员不享有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四十三条
一、派遣国驻接受国使馆可执行领事职务。被指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享有本条约规定的领事官员所享有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二、派遣国使馆应将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的全名和职衔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三、被指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继续享有按其外交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四条
一、根据本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其特权和豁免不受妨碍的情况下,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包括交通管理的规定的义务。
二、领馆和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应遵守接受国有关交通工具保险的法律规章。
三、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