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国民的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领事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条约中出现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担任领馆馆长职务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包括领馆馆长在内的以该身份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五)“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技术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成员”指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
(七)“家庭成员”指与领馆成员共同生活的并在经济上依靠该成员的家庭成员;
(八)“领馆馆舍”指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九)“领馆档案”指领馆一切文书函件、文件、明密电码、图章、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片、登记册、簿籍,以及用来保存和保护它们的器具;
(十)“派遣国船舶”指按照派遣国法律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
(十一)“派遣国航空器”指在派遣国登记并标有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十二)“派遣国国民”指按派遣国法律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领馆的设立和领馆成员的委派
第二条
一、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在该国境内设立领馆。
二、派遣国和接受国协商确定领馆的所在地、等级、领区和人数,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变动。
第三条
一、派遣国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递交任命领馆馆长的照会。照会中应载明领馆馆长的姓名、职衔、领区、领馆所在地和等级。
二、接受国在接到任命领馆馆长的照会后,应以照会予以确认。接受国如拒绝接受该任命,无需说明理由。
三、领馆馆长在接受国接受其任命后即可执行职务。在此之前,领馆馆长可临时执行职务。
四、接受国接受领馆馆长的任命后,应立即通知领区内主管当局,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领馆馆长能执行职务,并享受本条约所规定的便利、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