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
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署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期的科技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确认交流与合作可包括下列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合理利用以及野生生物栖息地的管理;
三、迁徙鸟类环志;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管理;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交流与合作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交换有关自然保护的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文献;
二、为科学研究和重新引进而交换野生动、植物种;
三、双方互派代表团、考察组、专家,互换培训人员,组织合作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班;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应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渔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局为实施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并负责协调各自国家有关机构或个人参加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六条 双方执行机构通过通信方式互相协商来确定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内容、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向对方提供本议定书第三条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野生动植物种;双方互派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双方的互派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与交流项目及实施计划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经双方代表以通信方式确认并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如附件与本议定书的条款相抵触,应以本议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