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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外交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为促进两国人民和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传统友谊,为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互相对对方国家进行一次正式访问。具体做法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轮流在北京和柏林进行副外长级正式磋商。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外交部有选择地在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工作等业务领域进行磋商并互派代表团。以上各项的实施,都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两国外交部在正式磋商的范围内互相介绍工作经验和方法。
  (五)两国外交部及驻对方国大使馆向对方通报本国内政外交的重要问题。
  两国大使馆每年年初向对方外交部提出要求介绍情况的题目清单。
  (六)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七)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八)两国外交部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
  (九)两国外交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关系研究所之间的合作。
  (十)两国外交部支持对方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本计划派遣的代表团和个人所需旅费和行李费由派遣国负担;停留期间的全部费用(膳宿、文娱活动),包括与停留目的有关的在东道国的旅行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遇有急病时,由接待国提供免费医疗和护理。
  三、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两国外交部协商解决。
  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柏林签订,计划正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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