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最高级会谈的精神,为了继续加强和发展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努力扩大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商定了两国长期经济合作尤其是工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双方同意,现阶段的相互合作应当有协商一致的合作方案。
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两国可采取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措施,相互交换原材料、机械设备、新工艺和消费品。
两国已取得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扩大合作创造了现实的前提。
双方同意,两国要在下列重要领域积极创造条件,探讨进一步发展相互合作的可能性:
一、原料工业,着重在有色金属和其它原料开采和加工方面的合作。
二、煤炭工业,着重在采矿、掘进、洗煤、选煤等机械设备方面的合作。
三、动力工业,着重在发电、热力设备方面的合作。
四、机械电子工业,机械工业着重在机床、建筑筑路机械和仪器仪表行业方面的合作。电子工业着重在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和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最终产品方面的合作。
五、化学工业,着重在重化学合成、无机和有机化学等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合作。
六、交通运输,着重在公路、铁路、海洋和内河运输工具方面的合作。
七、纺织工业,着重在棉、亚麻和化学纤维纺织及其有关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八、农业、食品工业和海洋捕鱼,着重在粮食、蔬菜、畜牧业及其加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上述领域的合作将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科学技术交流和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人员培训。
--设计、建设新的工厂和生产线。
--改造现有企业。
--合作生产和相互提供某些产品。还可以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某些合作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