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间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波政府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以及为执行中波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决议,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两国的科技合作的效果,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贸易合作创造条件,在科技合作迄今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如下:
第一条 本合作纲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共同势力,首先在采矿、动力、机械制造、电子、冶金、化学、电信、交通、测绘、标准化、海洋经济和造船、农业、食品工业和“星火计划”(见附件)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双方感兴趣的科研以及技术进步在生产中应用方面的重要合作项目(课题)。
第二条 经双方同意,本纲要可以补充新的合作领域。
第三条 上述领域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互换专家,交换科技情报,交换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技术讲习班、科学讨论会和学术会议的信息,交换科技成果、专有技术、许可证方面的情报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第四条 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将通过年度合作计划或商定的其它形式使本纲要具体化。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各自一方通报本纲要的实施情况。
本纲要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在华沙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学技术 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
委员会主任 科学和技术进步委员会主席
宋 健 兹·沙瓦伊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