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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五、本附件代替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的议定书。
  六、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三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就交换图片商定如下条件:
  一、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新闻图片,塔斯社有权向苏联新闻机构播发。
  二、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新闻图片,新华社有权向中国新闻机构播发。
  三、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互相提供黑白图片,数量为三十张以内。新华社将寄送有关中国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塔斯社将寄送有关苏联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双方的图片将反映本国和国外最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工农业和科技新闻、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和体育。新华社和塔斯社还将以同等数量交换彩色图片。
  四、本附件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换新闻图片对双方是等值的,无须对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华社和塔斯社互相提供的图片将配以英文文字说明。双方应保留原文字说明,或者将对方提供的图片配以新的文字说明,但应严格保留原文字说明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新闻图片的来源是对方的。
  六、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彼此提供电传图片,订购一方将申请电讯线路并支付线路和电传图片费用。
  七、新华社和塔斯社协定附件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下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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