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苏联通讯社(以下简称塔斯社)在交换新闻、图片和人员来往等方面长期、广泛和不间断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新华社新闻的权利。
第二条 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塔斯社新闻的权利。
第三条 为了交换第一、二条中所说的新闻,双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条件共同安排了北京—莫斯科双向通讯线路。
第四条 双方中的每一方将在向其他订户提供新闻的同时,也向另一方提供新闻。
第五条 双方在相互采用新闻时,都应严格遵守预发稿发稿时间的规定,保留消息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所获得的消息的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将协助塔斯社驻北京记者履行其职务。
新华社将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和英文电讯及所接收的塔斯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
新华社将免费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新华社俄文和英文电讯稿及英文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七条 塔斯社将协助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履行其职务。
塔斯社将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电讯(ΠHKOP—1和ΠHKOP—2)及所接收的新华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根据新华社的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塔斯社将免费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提供塔斯社英文电讯稿,以及塔斯社的俄文国内电讯稿、国际电讯稿、体育电讯稿和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八条 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本着业务合作精神致力于圆满地考虑彼此提出的额外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协定没有规定的特稿和技术服务。如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要投入额外费用,则这笔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