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至七十人组成的艺术团访朝三周。朝方表示接受。
20.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家代表团参加“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21.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
22.一九八八年朝方派遣由十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23.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
24.一九八七年中方派遣由四至十人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访朝十天。朝方表示接受。
25.一九八八年朝方派遣由四至十人组成的文艺总同盟代表团访华十天。中方表示接受。
26.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访朝十天。朝方表示接受。
2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话剧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中方表示接受。
28.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电影资料馆代表团访问两周。
29.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国家档案局代表团访问两周。
3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湖北歌剧工作者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31.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32.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33.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34.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合同。
35.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关于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36.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中央通讯社履行互相合作协定。
37.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3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外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3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四人组成的外文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40.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访华两周。中方表示接受。
4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访朝两周。朝方表示接受。
42.双方在计划期间协助出版部门互派共同出版业务工作者代表团访问。
43.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出版印刷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