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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四、教育、高等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八名进修生奖学金名额,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八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接受对方自费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关于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交流的具体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愿在卫生方面交流经验和进行合作,交流和合作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门商定。

六、财务规定



  本计划中,有关团、组和人员的交流所需费用,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往返旅费以及行李运输费用。
  第三十二条 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和人员在其境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访问人员如临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接待国将负责提供免费治疗。
  第三十四条 文艺团体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派出国负担往返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文艺团体的食、宿费用以及与演出有关的一切费用。必要时,接待国提供一名翻译和向导。
  3.派出国负担举办展览用的各种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4.派出国负担其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旅费;接待国为奖学金留学生提供住宿和必要的学习条件。奖学金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总则

  第三十五条 派出国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名称、级别、特征、访问计划、团员熟悉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六条 派出国应至少提前十天将所派团、组或人员入境时间和口岸以及航班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七条 为实施本计划各项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就有关具体事宜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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