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高等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八名进修生奖学金名额,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八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接受对方自费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关于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交流的具体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愿在卫生方面交流经验和进行合作,交流和合作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门商定。
六、财务规定
本计划中,有关团、组和人员的交流所需费用,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往返旅费以及行李运输费用。
第三十二条 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和人员在其境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访问人员如临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接待国将负责提供免费治疗。
第三十四条 文艺团体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派出国负担往返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文艺团体的食、宿费用以及与演出有关的一切费用。必要时,接待国提供一名翻译和向导。
3.派出国负担举办展览用的各种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4.派出国负担其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旅费;接待国为奖学金留学生提供住宿和必要的学习条件。奖学金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总则
第三十五条 派出国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名称、级别、特征、访问计划、团员熟悉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六条 派出国应至少提前十天将所派团、组或人员入境时间和口岸以及航班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七条 为实施本计划各项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就有关具体事宜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