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书;
缔约双方的分工;
费用的计划;
费用的分摊;
进度计划;
(三)提出项目实施建议。
三、实施阶段的时间预定为二十四个月,主要包括:
(一)整个项目的详细规划;
(二)装置的建造;
(三)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四、装置投入运行后,约有两年的测试阶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试验和改进使这些装置的效能、操作性能和可靠性达到最佳状态,以及交换参与项目的专家。
此外,在测试阶段之前和过程中将为装置的未来的操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在附属于项目的科学测试计划中,将测定气象数据和设计所必需的数据。此外,为了试验光热、光电、风能和沼气能方面的关键部件和经过改进的系统设计,在中国有关的科研单位安装和运行测试装置。
第四条
一、为了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各派两名代表,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每方可以聘请顾问参加。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联合委员会有决定权。
二、联合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日期,由双方商定。
三、缔约每一方可在第二款所指的会议外,要求召开联合委员会会议,该会议则在六十天内举行。
第五条 联合委员会负责经济地和按期地实施本项目,特别是:
一、确定合作的开始和结束;
二、批准最终任务说明书以及项目各阶段的进度计划和其它组织计划;
三、协调人员交流的具体事宜;
四、决定经费计划和费用分摊;
五、对项目执行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意见进行仲裁;
六、批准中期报告,审核总结报告。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各自指定项目执行单位。
双方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密切合作。他们在每个阶段向联合委员会提交一份联合中期报告,并在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一份总结报告。中期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第七条
一、本项目的费用,包括人员、物资(设备、材料、仪器)和旅行费用,以及联合委员会成员费用由缔约双方共同承担。
费用的分摊根据联合委员会为中、德方分别规定的工作和供应物资的范围办理,除此以外,按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