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79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扩大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两国有关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提出扩大合作的倡议和改善合作条件,成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
一、研究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双方感兴趣的问题,提出扩大合作的建议;
二、提出有关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合作方式的建议;
三、研究有关执行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协议的其它问题,并提出顺利实施这些协议的措施。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方面和南斯拉夫方面组成。委员会双方主席由缔约双方政府的副总理担任。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成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委员会制定和批准这些机构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委员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委员会每次会议情况将写入议定书。
第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