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
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就农业技术合作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商定,在加蓬的阿柯克、奇班加、尼亚利、兰巴雷内、莫托博、邦戈维尔和奥耶姆等地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如有可能,经双方协商,中方向加方移交一些老点,建立新点。各推广点的水稻、蔬菜试种和推广的规模等事宜,将根据加蓬政府的需要、组织农民情况和耕种条件、以及中国农业技术组的可能,由双方分期商定,并签订会谈纪要。
第二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地派遣七十名左右农业技术人员前往加蓬共和国向加蓬当地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在加蓬工作期限为五年。他们在加蓬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加双方换文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一)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方负责:
1、就适合当地条件的上述作物的生产技术和猪的饲养技术进行试验,并将这些技术传授给上述地区的农民;
2、对上述各点内要开垦的土地和需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等进行勘察、规划、设计;
3、协助加蓬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农民开荒和农田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通过生产实践,培训加蓬农业技术人员;
5、为开荒造田和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提供施工机具(施工机具的购置,由中方负责,产权属中方所有,只计取折旧费);
6、提供试种期间必要的农机具(包括粮食加工机械)和化肥、农药、种子等物资,其品种、数量将根据项目的需要,由中、加双方另行商定;
7、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及运至利伯维尔港的保险等手续。
(二)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加方负责:
1、提供上述各推广点需要开荒耕作的土地和规划、设计的基础资料及有关农业技术资料,并承担该土地上障碍物的拆迁;
2、安置迁入上述地区的农民,并解决其安置费;
3、指派官员组织农民开荒造田、兴修农田水利、进行生产,并负责经营管理、农业信贷及产品销售等工作;
4、指派农业技术人员同中国农业技术组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