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裹内如果装有能伤害邮局工作人员或污损其他包裹的物品,它的包装方法应能避免一切危险。
4.每件包裹的封皮上应留出足够的地位,以备书写有关邮务的各种事项,粘贴邮票和签条。
第六条 特别封装
一、流质和易于溶化的物质应用双层包装。在第一层包装(瓶、罐、匣等)和第二层包装(金属的、结实木料或同样结实的硬纸板制成的箱匣)之间,应留有空隙,并用木屑、糠麸或其他吸水物料填满,以便在容器破损时将流质吸尽。
二、有色干粉末如靛青等,必须先装入坚固的金属箱匣内,然后再装在木匣内,两匣之间并且用木屑填满。
无色干粉末应装在金属、木质或硬纸制成的匣内,匣外再套以布袋或羊皮纸的口袋。
三、装有易燃影片的包裹应在包裹封皮和发递单上粘贴显明的签牌,并用黑字注明“切勿近火、热和有火焰的灯”或类似的字样。
四、宝石、金银首饰、白金或其他贵重物品应装在结实的木质或金属匣内,外面再用布或厚纸包装。
第七条 发递单和报税单
一、每件包裹应随附一份发递单和必要份数的报税单。每件包裹需要随附报税单的份数,缔约双方的邮政主管机关应互相通知。发递单和报税单应同包裹清单附在一起。
二、缔约双方邮政对报税单的正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顺序号码和寄发地点
每件包裹和它的发递单上应注明顺序号码、寄发局名和寄发日期。同一寄发局不可以同时使用两套顺序号码。但是如果每套顺序号码都有显著标志可以区别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改寄
一、误发的包裹应由收到这项包裹的邮政作为散寄它经转的包裹处理。如果收到的运费还不够支付改寄这项包裹所需要的支出,它应向误发这项包裹的邮政收取不足的款数,并用验单将收取款项的理由通知该邮政。
如果将误发的包裹退回给直接寄来这项包裹的国家时,退回包裹的邮政应退回已收的资费,并用验单将这项错误通知该国邮政。
二、如果是由于邮局的错误而误发的包裹必须退回原寄局时,退回包裹的邮政应将收到的资费退还给原寄邮政。
三、包裹因收件人住址变更或因寄件人的错误而改寄第三国时,这项包裹的运费除了在改寄时付清的外,应由改寄包裹的邮政向新寄达国邮政索还。改寄时已预付运费的包裹,即作为由改寄国直接寄往新寄达国的包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