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1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阿魏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