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兰政府在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两项账户,称为“锡兰政府甲项账户”和“锡兰政府乙项账户”。
以上账户都不计利息和手续费。
(二)凡是购买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签订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保证进口和出口的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甲项账户支付。
凡是购买其他商品和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为两国外汇管制机构所同意的其他付款,都应该通过上述第一款提到的乙项账户支付。
“有关从属费用”系指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劳务费用,如运输费用,包括租船费用和有关费用、保险费、仲裁偿金、存仓和海关费用、代理人佣金、广告费、经纪人佣金和其他类似费用。
(三)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账户应该以锡兰卢比记帐。
(四)锡兰卢比的含金量(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86621公分纯金),如有变动,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帐户的余额和本协定项下以锡兰卢比计价的未履行的贸易合同,应在变动之日作相应的调整。
(五)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甲项帐户,如果在下年度的3月31日帐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帐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结清。
根据任何一年度的年度换货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在下一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后付款,则应该记入下一年度所开立的甲项帐户内。
(六)根据上述第一款所开立的乙项帐户的差额双方应该每一季度检查一次,以保证两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地进行。
如果乙项帐户在年底时仍有差额,则应该尽可能在下年度的头三个月内以货物来清偿。如果在下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帐面上仍有尾数余额时,此余额应该在双方帐户核对无误后,立即以英镑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结清。
(七)结清上述(五)、(六)两款中所指的差额的汇率,是以支付时锡兰中央银行的英镑或其他货币的买价和卖价的中间汇率计算。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锡兰中央银行应该拟订为执行本协定所需要的各种技术细节。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得于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字,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 兰 政 府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