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就香港特区与刚果(布)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31日,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已于1997年5月14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刚果(布)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去照(中、法文)和刚方复照(法文)影印件,请予备案。刚文复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AMBASSADE DE LA REPUBLIP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EPUBL IQUE DU CONGO1997/AC第006号)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香港特区与刚果(布)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向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和法语国家事务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刚果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人、出或途经刚果共和国,免办签证;刚果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刚果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二、上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上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协议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中刚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五、中刚双方将自完成换文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