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对应机构或体育总局商定。
三、广播电视新闻
第十二条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合作协定,将在广播电视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邀请电影工作者和推荐影片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视纪录片和故事片节,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中方将在1994年10-11月份签署的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代表之间达成的谅解函的基础上,愿意协助阿方进行电台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在此范围内: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向曾于1966-1971年期间按照中国工艺技术安装起来的地拉那广播电台发射台提供零配件以及现代化的录音与存档设备。
2、中方可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租用阿方电台的空闲线路向第三国方向转播自己的广播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两社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范围内加强交流和合作。
四、财务总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的各项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
第十七条 依据本计划规定,派遣方至迟在其所派人员或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将他们的个人材料、逗留时间、访问计划、掌握何种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方;至迟在启程前一个月将他们的准确行期、抵达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总则:
(一)关于留学人员:
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交换奖学金生候选人申请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互相通报录取结果。
(二)关于语言教师:
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申请;
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交教师人选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发出聘用通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计划的各项活动,派出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