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以及大会指定其他文字的正式文本,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制订。
(二)本议定书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1.总干事应将经他证明无误的业经签字的本议定书的两个副本送给特别联盟所有国家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其他任何国家政府。
2.总干事应将经他证明无误的本议定书任何修正案的两个副本送给特别联盟所有国家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其他任何国家政府。
(四)总干事应将议定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五)总干事应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通知下列事项:
1.根据第一款规定的签字;
2.根据第九条第三款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第1项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4.根据第八条第三款对议定书修正案的认可;
5.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6.根据第十二条收到的退出通知。
①注: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我国递交加入书。
附注略。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一般说明
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说明构成该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的名称或说明。如果某一商品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一)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材料或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二)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三)商品构成其他商品其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同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分类;
(四)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五)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