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
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教育代表团,具体人数,访问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期内,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专业和其他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期内,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专业和其他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合作关系,包括交换学术资料,人员互访等内容。
第五条 双方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
第六条 双方致力于通过以下途径交流经验、资料、文献,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
1.互换有关教育计划与统计的资料。
2.中方向伊方提供电视教育节目,用于伊拉克电视教育节目。
3.交换教育大纲和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二、文化、新闻
第七条 双方互换四至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七至十天的访问。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科技图书和出版物,各种专业的文稿、论文、报告和手稿照片,以及有关阿拉伯文化遗产、阿拉伯——伊拉克文化和伊拉克历史的原稿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北京外文出版社与伊拉克新闻部有关出版社建立联系,互换双方认为合适的印刷品及图书。
第十条 双方互换宣传品、期刊、录音带,以便了解对方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