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中格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关系,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出版、电影、电视、广播、人文和社会科学、医学、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组织艺术团体和表演家访问演出;
——举办艺术展览、艺术节;
——举办讲座、研讨会;
——交换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图书馆和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对方的文化艺术品的修复、保存和利用方面相互提供协助。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各方在上述领域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开展交流,方式为:
——互派教师和专家了解教育和教学情况,授课和讲学;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和进修;
——促进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探讨相互提供奖学金的可能性;
——交换教学法图书、教科书和直观教具。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研究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问题,并相机达成协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记者组织和新闻机构之间的交流,为记者完成其职业任务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版权保护组织间的合作及在本国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音乐、美术和学术作品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图书出版领域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方式为:
——相互举办电影节和电影首映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