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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一切教学资料,特别是互换教学研究、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法、计划、统计、教材、学习计划和研究等方面的教育技术;互换两国出版的各种教育印刷品;互换有关科技博物馆、学习计划的资料及印刷品;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育影视片。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与危机和战争造成的创伤及处理和克服创伤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双方在计划执行期间内,互换一至二个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普通教育、体育教育和残疾人教育情况。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计划期内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派三名特殊教育(弱智、残疾人)方面的负责人互访,为期一周。考察教育、培养残疾人的最新方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具制作辅助设备和教学设备方面的资料,互换残疾人教科书,并鼓励互换能够使弱智、盲、聋、哑等残疾人接受的宣传品、小册子、电影或电视片。

四、高等教育

  第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3名奖学金名额到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互访、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教育界人士互访,考察有关工科教育培训机构,探讨两国工科院校互换奖学金生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体细节由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科研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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