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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体育科技讨论会,并就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在感兴趣的体育项目方面互派教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参加感兴趣的体育友好比赛。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将为两国间互换体育科技书刊、电影和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和经验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派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了解体育机构的组织体制。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换体育用品和所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政府部门或有关体育机构在青年方面进行合作,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增进在这方面的了解。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都将依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本计划中所拟定的活动项目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及人员的名称和路线通知对方,至少提前两周将其动身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对方。
  第四十二条 科学考察的要求,至少要比拟定的考察日期提前两个月通过官方渠道转告对方。要求中应包括申请者的学历、逗留期限和拟定的考察地点。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实施期间内互换的人员由派遣方通过官方途径向接待方推荐。
  第四十四条 有关文化历史文件的电影、缩微胶卷和拷贝的制作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费用;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六条 艺术演出团组的往返旅费、个人用品和舞台道具的运输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并安排适合的演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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