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的共同兴趣;
重申此类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
重视科学技术领域合作将带来的利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法律和法规,鼓励和促进两国之间在科学技术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下所进行的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性质的研究成果和设备,出版物和信息;
三、共同组织科学技术领域里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和其他会议及培训;
四、执行相互感兴趣的合作研究项目;
五、任何双方同意的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双方建立一个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的科学技术联合委员会,旨在于协调和促进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
二、委员会每一年,除另通过外交渠道商议外,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召开会议。
三、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1.审议和评价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确定本协定下新的合作领域和计划;
3.讨论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合作,双方鼓励两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间缔结说明具体合作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程序、财务规定和其他适当条款的执行计划,此类执行计划应根据两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缔结。
第五条
一、本协定下合作活动所取得的非产权科学技术信息,除另有文字协议外,应可通过惯例渠道并依据合作机构现行程序向国际科学技术界提供。
二、本协定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在执行计划中作出规定。
第六条 本协定不影响任一方因缔结其他国际条约和议定书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任一方,将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法规,为在其境内执行本协定下合作活动的对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