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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协定

  向他方列车乘务组交付的书面命令,应使用中文和俄文。
  列车乘务人员,于列车运行时,服从自方车长。
  第十三条 列车的外部守卫,由该列车行驶铁路方面负责。对列车内货物的完好和车辆的技术状态,在该项车辆办理交付以前,由服务列车的列车乘务组负责,如无列车乘务组(运转车长),则由交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机车在他方铁路时,对机车的技术状态,由随乘该机车的机车乘务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所列的铁路人员,允许在国境站间区间乘坐单机。
  机车司机室内包括机车乘务组不得超过四人。
  第十六条 在国境站间区间内,机车应在列车头部行驶。列车或单机行近临时接轨点时,应在显示停车信号处所停车。
  列车停车后,根据车长的信号发车,而单机或无运转车长的列车则等待国境检查完毕后,由检查组长通知司机,按机车鸣笛发车。无人检查时可不停车。
  第十七条
  1.国境站和站间区间内的车站信号、线路信号,按该站该区间所属国的规则确定。列车信号按服务列车方面的规则办理。
  2.在国境上列车停车地点,按自方规章设置停车信号。
  夜间和难于辨认时,该项信号应予照明。
  设置该项信号的地点,由双方国境铁路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1.担当列车运转的铁路,应根据运行图派遣机车和列车乘务组。为加开列车而需派出机车和列车乘务组时,应在通知开行该列车的同时用电话记录方式提出请求。在该项请求书内应指明必须派出机车的时间、车辆数目、列车车次和出发时分。
  2.服务列车的机车连同列车乘务组,应按机车折返交路牵引列车或单机折返。

第八章 调车工作

  第十九条 国境站在1435和1520毫米轨距线路上的调车工作,每方各以自己的机车、机车乘务组和调车组进行。
  为完成该项工作,每方国境站应备有自己的1435和1520毫米轨距的调车机车。
  在机车所属路国境站同意下,在运行图中所规定的机车停留时间以内,可使用他方牵引列车的机车,完成国境站的调车工作。
  必要时,根据请求,双方提供自方轨距的调车机车连同机车乘务组以及足够的备用燃料和材料。
  不能派出调车机车时,被请求机车方面应通知他方,但不得迟于接到请求后一小时。
  第二十条 为调车工作而使用他方的调车或牵引列车的机车,规定每十五分钟付费3.76瑞士法郎,不足十五分钟以十五分钟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情况下,办理调车工作的调车组,由进行调车工作的车站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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