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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协定

  为检查轨道衡派送的检衡车,其所属铁路对使用的前二昼夜不予计费,但对以后的每使用检衡车一昼夜,不论轴数多少,均按11.24瑞士法郎计算。
  双方国境站的闭塞设备,应使用统一型号的继电半自动闭塞设备,闭塞设备(包括配件)相互免费提供;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修由各自进行。需要更换设备时,一方应于工作开始六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六章 铁路人员通过国境和在他方境内驻留办法

  第六条 为了为旅客服务,保证列车、行李、包裹、货物、集装箱和车辆的接收和交付作业,双方铁路有权在他方国境站留驻必要数目的商务和其他铁路人员,并派遣为监督自方人员的工作或为完成有关养护和修理在他方境内的铁路财产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国境站间用列车和汽车运送。
  第七条
  1.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所列载的铁路人员,按名单(附件第一号甲)和工作证(应贴有持证人的像片)通过国境。名单由国境站长编制并签字。
  2.名单对下列人员分别编制:
  机车和列车乘务组;
  为旅客列车服务的人员;
  为机械冷藏车服务的人员;
  商务和技术的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
  本协定附件第一号中列载的其他人员。
  3.按名单通过国境到他方国境站的铁路人员,仅有权在该站界内或国境站区间的铁路用地界内驻留。
  4.救援列车和除雪车的人员,仅准在他国境内为完成救援、修理和除雪工作所需要的期间内驻留。
  5.铁路人员到达他国境内时,应将本人工作证和名单提交当地政权机关查验。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名单全部返回本国。
  6.为列车服务的铁路人员,除为保证列车或单机运行安全外,在国境站间区间内,不应离开车辆和机车。
  7.一方国境铁路局,按照他方国境铁路局的要求,应立即将自方铁路人员从他方国境站召回。
  8.铁路人员在驻留他国境内时,可穿着自方规定的制服和佩带识别证章。
  9.在本协定上签字的双方,对自方人员在他方境内驻留期间的行为负责。
  10.一方人员在另一方铁路驻留期间,应服从驻在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双方各于自方国境站上,对办理车辆和货物交接作业的他方铁路人员,免费供给房舍和公务电话。房舍应由所属方面保持清洁、保暖和照明。
  第九条 驻留在他方铁路的铁路人员执行职务,他方应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每方有权在他方国境站上检查自方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他方境内的铁路人员,因发生突然疾病或受伤时,他方应予以免费医疗。

第七章 列车服务办法

  第十二条 服务于列车的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应执行列车行驶所在铁路的现行技术管理规程和信号规则,以及该路的铁路行政命令。为此目的,双方互换有关规程和细则,并及时互相通知有关对此规程和细则的修正和补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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