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必需有效闸数。
6.行车时刻表内应规定客、货列车在每方国境哨所处停车。
7.货物列车时刻表的编制应使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在他方办完必要的技术作业后能服务回程列车。
8.在国境站间列车运转的联络办法,由两站间的行车细则规定。
9.运行图内规定的列车如停运或增加列车时,国境站均须至少在按时刻表发车四小时以前互相商定。
10.除救援列车和除雪车外,紧急列车和公务列车,每次根据双方国境铁路局商定加派。
第三章 电报和电话通信
第三条
1.为公务使用,在国境站间设有电报和电话通信。
在国境站间的电报线路,都应具有单独机器,不与国内线路相接。
为了解决在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方面所发生的业务问题,应采取将话路临时接通的办法建立两国境铁路局和双方铁路中央机关间的电话联系。
为了这一目的,国境站间的电话线路应能和各自国境站的电话总机接通,以便和国内铁路电话线路接线。
2.电报和电话机的安装和接线及维护修理,在自方区段内以自方铁路的命令和人工器材办理,涉及彼方时按双方协商内容办理。
双方国境站间的铁路通信电线路的分界,按临时接轨点划分。
3.为保证电报电话线的正确技术养护,并当线路发生损坏时及时判明故障区段,在临时接轨点两侧设置有检查装置的试验电杆或分线箱。
设置和安装检查设备的费用,在自方区段内自己负担。
4.双方国境通信站应设电务联络电话一台,便于联络试验。
5.国境站间的电报或电话线如有损毁时,发现该项损毁方面应立即通知他方,然后,双方立即着手检查和修复线路,直至临时接轨点电报电话试验电杆或分线箱为止。
6.为保证国境站间电报、电话线路畅通,双方国境站电务试验人员应定期对电报、电话线路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该项工作具体办法在双方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中规定。
第四章 国境站和其区间内所采用的时间
第四条 在国境站上和站间区间内,办理一切与列车运行以及车辆、行李、包裹和货物的交接有关的各项业务,都采用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在中国境内采用北京时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采用莫斯科时间。
第五章 国境站上线路、站场设备和公务房舍的使用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在国境站现有的机车给水设备、转盘、三角线和轨道衡,他方有权免费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国境站1520毫米轨距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车站1435毫米轨距的轨道衡损坏时,检查货物重量在交付铁路车站进行,但必须有接收铁路的交接人员参加。
在个别情况下,如接收路国境站轨道衡损坏时,可利用该站接收路轨距的轨道衡检查货物的重量,但须有交付路的人员参加。
国境站称量邻路交来重车所使用的轨道衡,应以交付路的检衡车检查,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对国境站的轨道衡共同检查两次。
关于衡器检查的结果,按附件第二号格式编造记录两份,每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