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交换教师、学者和专家。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协助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书籍。
六、协助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和旅游机构间的交流和合作。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其他合作和交流协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