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发展两国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加强在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双方对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有成效的基础上,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为此,双方将:
研讨金刚石原料销售的价格和市场政策;
协调参加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宝石生产国的机构;
协调行动,以促进国际金刚石市场的稳定;
相互帮助培训金刚石--钻石领域的技术人员;
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和加工,及其首饰制品生产上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等领域的合作。
二、双方同意两国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共同进行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工作;
相互供应加工用金刚石原料和钻石。
第三条
一、为保障本协定的实施,成立中俄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加工和销售,及其首饰制品生产和销售部门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将在双方任命的两组长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实施本协定规定的活动;
协调实施本协定的科研和其它工作计划;
互换与本协定有关的信息;
提出完善两国在金刚石--钻石领域合作法规方面的建议;
研究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其它问题。
三、工作组可以建立由专家参加的工作机构。
四、工作组应制定工作程序和规则。
五、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六、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会议轮流在双方国家举行,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主席由举办国担任。
七、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双方在两个月内通过外交渠道互相向对方提供本国工作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第四条 双方在金刚石矿床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分级评价和加工,首饰制品生产方面进行科研合作。